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7-05 】     【选择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综合约束机制,推进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人员进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定西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1.规范机构设置。按照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再增设行政机构,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立机构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或临时机构,不设置常设办事机构,不定机构规格,不核定人员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要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也不得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2.规范编制使用。要规范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事业编制和后勤事业编制。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全额、差额事业编制也要界定明确。党政机构不准使用事业编制,原核定的事业编制要逐步核销。人员和编制要一一对应,机关公务员占用行政编制,机关工勤人员占用后勤事业编制,事业人员占用事业编制,原机关事业人员要逐步分流到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各类编制,严格执行编制结构管理制度,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定人员结构比例。今后,各类编制不得混用、挤占和挪用,不得自行核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编制,不再审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核定。

  3.规范审批程序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法规规定,副县级以上机构的审批权限在省机构编制部门,科级机构的审批权限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机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事业编制总额的审批权限在省上,不得在批准下达的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编制,不得自行调整使用不同层级之间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责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经费渠道变更等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提交议题单位应提前征得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起草领导讲话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利用项目、资金、考核、评比、达标等理由干预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业务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二、健全完善配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

  1.坚持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编制预审制度。有关部门在制定招考(聘用)、政策性人员安置计划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凡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必须先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职数、岗位情况。要严把人员入口,防止新增超编人员。已经超编的单位,人员只出不进;满编的单位,人员先出后进,不得突破现有编制数额;空编的单位,编制有计划按需使用。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在不突破本单位编制限额、职数限额的基础上,注重人员结构比例,防止结构性超编。单位无空余编制,确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的,原则上可视编制使用和当年退休人数情况先补充人员,但新进人员必须待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再起薪。

  2.全面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并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并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签发和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对机关事业单位无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使用单补充的人员,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人员一律退回的政策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无领导职数使用单任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有关经费的规定。纪检机关和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社部门要采取日常审查、定期检查、集中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机构编制管理证未统一核发前,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继续严格实行定西市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编制审核卡》制度。

  3.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大对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推行力度,确保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实有人员控制在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比例规定的范围之内。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职能定编定岗到人,不得混编、混岗。凡调配、交流的干部,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转移手续。已调离原单位的人员,应占调入单位的编制。要切实做好对机构编制人员变化情况的变更登记,进人和减员要及时办理入编和出编手续,保证各项实名信息全面、真实、及时。组织、编制、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人员编制信息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编制、实有人员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财政供养人员等信息相一致。要积极消化超编人员,自然减员和其他空出的编制应首先用于消化超编人员。严禁吃空饷人员,严禁擅自聘请临时工或长期借用下属及其它单位人员,已聘请临时工或借用人员一律清退。要畅通人员出口,严格执行到龄即退政策。要加大干部职工考核力度和考核结果运用,认真落实辞职、辞退等制度。

  三、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管理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规定。各相关部门要把执行机构编制和人员调配政策情况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问责制。各级组织、编制、人事干部,都要讲党性,讲原则,讲纪律,严格按照人事、编制和人员调配管理的规定,依法依规办事,切实履行职责,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超限额设置机构、擅自变更机构性质、擅自变更机构职责,违反规定增加编制,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以及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共产党员,要按照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领导,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优化执政资源配置的高度出发,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切实抓好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保障机构编制部门机构健全,职能明确,运行顺畅。要经常听取机构编制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指导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机构编制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积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县区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