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国家安全教育理论知识
· 国家安全教育日 ·
2023年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和全省宣传周活动主题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国家安全是国家发展的最重要基石,是人民福祉的最基本保障。因此,我们一定要把国家利益作为最高、最根本的利益,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第一要务。
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怎么来的?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二、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三、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四、什么是12339?
2015年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12339,是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这条热线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五、维护国际安全的法律基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国家安全法》
3.《反分裂国家法》
4.《反间谍法》
5.《网络安全法》
6.《反恐怖主义法》
7.《核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六、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以上这些行为,国家不仅会依法惩治,还要防范和制止!
七、公民和组织的十项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资助或者协助。
9.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企业事业组织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八、公民和组织的六项权利
1.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2.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3.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4.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5.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6.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九、日常生活中应警惕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1.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十、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