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及驻定单位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定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及驻定单位第八批
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要求,经2015年11月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定西市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71项,其中,市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事项17项(市级新增行政审批项目3项、市级(县区)新增部分内容行政审批项目14项);市级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31项(市级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市级新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8项、市级新增备案制管理事项3项、市级新增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0项、市级下放部分内容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驻定单位(县、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对应取消,对承接下放新增的要明确承接主体,及时制定并公开审批要件、程序和时限,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决定取消和下放市县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主动指导帮助下级部门尽快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业务,并及时开展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服务好。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各级相关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不得指定或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今后,凡下放行政审批或权力事项,必须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下级部门意见,充分了解下级部门技术水平和硬件设施等承接条件。要研究改进监管方式,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使市场“活而有序”。
附件:1.市(县区)政府部门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
2.市级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目录(31项)
3.省驻定单位第八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23项)
定西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县区)政府部门第八批取消调整和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
(一)市级新增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
省林业厅 |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2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3 |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二)市(县、区)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1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市、州辖区内) |
省林业厅 |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
省林业厅 |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 |
省林业厅 |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
省林业厅 |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5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
省林业厅 |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6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
省林业厅 |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7 |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8 |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9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国家、省级立项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
10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外(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1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12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13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14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附件2
市级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目录(31项)
(一)市政府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内容 |
实施机关 |
1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2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3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标定地价 |
市人民政府 |
4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民爆器材流通费用标准 |
市人民政府 |
5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医院制剂零售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6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民族药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二)市级新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出厂价格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人民政府 |
2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人民政府 |
3 |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人民政府 |
4 |
气象服务收费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人民政府 |
5 |
高考考生考试用具费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人民政府 |
6 |
人才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人民政府 |
7 |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8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布点审批 |
省安监局 |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三)市级新增备案制管理事项(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内容 |
实施机关 |
1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2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3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标定地价 |
市人民政府 |
(四)市级新增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0项)
序号 |
项目 类别 |
原审批权限 |
现审批权限 |
备注 |
1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和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1亿元以下的隶属于市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1000万元(含1000万元)—1亿元的隶属于县(区)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隶属县(区)的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原审批权限根据(甘政办发〔2014〕34号)确定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库项目) |
库容1000万立方及以上省内其他河流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政府批准。 |
原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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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其他水事工程) |
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省内核准项目中,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政府核准。 |
|
4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除省属企业外,实行属地化管理,下放由市政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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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煤矿)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
|
6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公路) |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省道网的一级公路项目和一级以外的普通国道网、省道网中的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和收费公路凡进入省上规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除跨市(州)项目外,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7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电站) |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及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除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和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8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
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全部下放省级备案权限,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实行属地化管理,隶属于市级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隶属于县(区)的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原审批权限根据(甘政办发〔2011〕125号)和(甘政发〔2012〕103号 |
9 |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权限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达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 |
将中央在甘和省属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市实行属地化管理。 |
|
10 |
加油(气)站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 |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及竣工验收。 |
除省属项目外,将全省加油(气)站、油库项目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职能下放市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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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府下放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县域内农村客运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县(区)人民政府 |
2 |
市(州)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市人民政府 |
县(区)人民政府 |
3 |
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市人民政府 |
县(区)人民政府 |
4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市人民政府 |
县(区)人民政府 |
附件3
省在定单位第八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2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3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4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5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6 |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7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8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9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
市、县(区)国税局 |
10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车购税征收机构 |
11 |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车购税征收机构 |
12 |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
县(区)国税局 |
13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国税局 |
14 |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
主管税务机关 |
15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16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17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18 |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19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20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地税局 |
21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22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23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