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0-22 】     【选择字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有关单位:

《定西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5729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4

定西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规范中介服务运行,改善中介服务水平,重点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和引导中介服务,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法定原则。对审批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归口管理原则。市级清理规范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自律规范原则。坚持行业自律、政府引导和依法监管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中介机构自律机制建设,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清理规范的范围

市政府各部门和驻定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四、清理规范的步骤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从201581日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81日—831日)

市政府各部门和驻定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指导中介机构认真填写《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调查表》(附件1)、《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主管部门填写的《中介机构设立情况调查统计表》(附件3),于831日前报市审改办。

在清理过程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规范阶段(91日—930日)

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梳理中介服务事项,对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购买服务项目、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予以规范。

1.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各单位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2.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3.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4.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中介服务清单于930日前报市审改办。

(三)集中审核公布阶段(101日—1031日)

市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于1031日前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列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的中介组织及服务事项需经市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清单开展服务。未列入清单的中介组织和服务事项不得开展相关中介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抓实抓紧抓出成效。市审改办要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强化督促指导,推动清理规范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本行业所涉及的中介服务类别,制定操作性强的清理规范方案,细化明确清理规范原则、时间安排、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主管部门核准标准、审验程序、管理机制、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和办法,确保工作落实。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清理规范的效果和质量。市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对清理规范后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事项,市审改办将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由市审改办牵头,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并进行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顶风违纪的,市审改办将移交监察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后续监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市审改办要指导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将相关中介组织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报市审改办向社会公示;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或有重大问题的中介组织将由市审改办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予以取缔,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加入。

 

附件:1.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调查表

2.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表

3.中介机构设立情况调查登记表


附件1

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调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所在行业

 

登记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类别

     □登记    □备案    □分支机构    □依法执业

单位简介(注册资本、业务范围、从业人数等内容)

 

资质名称

 

   

 

发证机关

 

法宝代表人

 

联系方式

 

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单位人数

 

执业主要技

术人员名单

  

资格证书名称

证书等级

  证书编号

 

 

 

 

 

 

 

 

 

 

 

 

 

 

 

服务项目

 

                 

说明:1.本表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给中介机构填写并回收,审核后报市审改办(0932-5930540),表格自行复制;

2.“单位简介”“人员名单”两栏可另附纸。

附件2

 

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办事流程

 

收费标准(依据)

 

承诺时限

 

涉及行政审批项目

 

涉及审批事项部门

 

法律依据

 

说明:1.本表由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给中介机构填写并回收,审核后报市审改办(0932-5930540),表格自行复制;

      2.每一份登记表填写一个服务项目。


附件3

 

中介机构设立情况调查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

开展

业务数

涉及

行政

审批

业务数

中介

资质

及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注册时间

注册地

行业类别

 

 

 

 

 

 

 

 

 

 

 

 

 

 

 

 

 

 

 

 

 

 

 

 

 

 

 

 

 

 

 

 

 

 

 

 

 

 

 

 

 

 

 

 

 

 

 

 

 

 

 

 

 

 

 

 

 

 

 

 

 

 

 

 

 

 

 

说明:1.本表自行复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2.审核后报市审改办(0932-5930540)。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签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