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0-31 】     【选择字号:

各县区编委,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高服务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省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事宜请示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0〕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下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或报批。

  一是市直部门设立、合并、撤销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变更机构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

  二是县区设立、合并、撤销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变更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

  三是申请增加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县区跨行政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四是申请增加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

  二、审批程序

  (一)申报

  凡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或报批的机构编制事项,应当由相关市直部门、县区编委向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专题请示或报告。其中县区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事项,应以县区党委或党委、政府文件申报。

  1.设立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设立机构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⑵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和主要职责;

  ⑶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规格和职责;

  ⑷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变更机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的请示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变更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⑵变更后的机构职责、名称、规格及隶属关系;

  ⑶内设机构的调整和职责划分情况;

  ⑷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调整情况;

  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合并、撤销行政机构

  和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合并、撤销机构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⑵合并、撤销后职责的转移情况;

  ⑶合并、撤销后编制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

  ⑷合并、撤销后资产处理和债权债务清算意见;

  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申请增加编制和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及县区跨行政层级调整编制的请示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主要理由和依据;

  ⑵编制性质和数额;

  ⑶编制来源(内部调剂或报省上、市上解决);

  ⑷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上报机构编制事宜请示报告之前,应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上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调整的,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上报。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文,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依据)材料(复印件)。上报时须持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内未予批复、但仍有报告必要的事项,须在下年重新申报。

  (二)审查

  1.编办审查。有关机构编制请示报告,由市编办按规定程序受理审查,全面、准确掌握并整理文件主要内容和要求、该单位机构编制现状、相关政策规定、存在问题等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形成初步意见。

  属于市编办研究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经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批复。其中中央、省上下达的各类专项编制、军转干部编制的分解工作、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编制调整工作,以市编办文件批复;科级内(下)设机构与科级事业单位的更名事项,汇报市编委主任同意后,以市编委文件批复。经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查不同意的事项,以适当形式予以回复。

  2.汇报征求领导意见。需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审定的事项,编办形成初步意见后,由编办主任向编委分管副主任汇报,征求其他编委副主任意见。其中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名称、规格事项,须征求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人大、政协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名称、规格事项,须征求市委联系领导和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意见。

  结合以上意见,根据政策规定,形成基本意见,经编委主任审定,并汇报市委书记同意后,准备提交提交市编委会议研究审定。

  (三)审批

  1.会议研究。市直科级机构和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事项,县区科级事业单位和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事项,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调整事项,由市编委会议研究审定。县区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事项,应经市编委会议研究同意,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县级机构和县级领导职数设置和调整事项,跨行政层级调整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事项,应经市编委会议研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2.文件批复。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市编委会议研究审定或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机构编制事项,以市编委文件批复。其中县区工作部门的设置和调整事项,以市委或市委、市政府文件批复。不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编办以适当形式答复相关单位。

  3.相关手续。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到同级编办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变更有关事项的,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编办办理变更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的,应在办理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相关手续的同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同级编办办理注销、合并或变更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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