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举报电话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畅通机构编制监督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强化机构编制督查力度,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编办12310举报电话为全市机构编制系统举报专用电话,受理如下举报事项:
(一)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二)违反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的情况;
(三)违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人员结构的情况;
(四)违反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编委议定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事项的情况;
(五)违反机构编制统计纪律的情况;
(六)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
(七)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事项。
第三条12310举报电话具有录音功能,上班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录音。
第四条市编办负责举报电话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保证举报电话的畅通。
第五条接听举报电话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接话人”)应耐心服务,用语礼貌。
第六条接话人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规定,严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接话人与举报事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章来电受理
第八条接话人应及时接听来电,询问并记录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应当如实注明。
第九条接话人应请举报人充分阐述举报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认真做好记录。
对举报人有明显的叙述遗漏或逻辑错误,接话人应适当询问。同时,应告知举报人诬告、陷害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来电咨询有关政策问题,接话人应予以准确解答。接话人无权解答的,应告知有权解答机关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对夜间及节假日的录音电话,应视同正式来电处理。对录音中不完整的举报信息,应回拔对方电话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对举报来电、录音等应及时填写统一制作编号的《定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举报电话记录单》(以下简称《电话记录》)。
第十三条编办其它电话和工作人员接到举报信息,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履行接话人职责,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移交相关科室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举报。
第三章查处办理
第十四条接话人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电话记录》情况,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编办主任报告,并在《电话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应经有关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反映县区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违规事项,可以将举报线索移交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查处。
对于需要移交查处的事项,应向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与具体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督查事项,应要求承办单位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第十八条交办查处事项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查处结果报送市编办。
办理结果应以承办单位名义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签批上报。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市编办直接查处。
市编办直接进行查处的事项,由工作人员拟定专项督查方案;经领导审定后组织施行。
第二十条对于举报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将举报线索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查处。
前款规定的举报事项主要反映机构编制违规的,市编办应承担主要查办工作并负责协调。
第二十一条查处机构编制违规事项,按照具体承办单位的权限进行。具体承办单位无权处理的,应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上级编办。
第二十二条举报中央和省上驻定西有关单位机构编制违规事宜的,应将举报线索移交省编办。
第四章办结答复
第二十三条对实名举报的,应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者本人。
第二十四条对询问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举报事项的来电应当告知其办结日期,请其到期后再来电询问。
对询问已经办结的举报事项的来电,应当告知其办理结果,询问是否有其它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五章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销毁与举报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每半年将《电话记录》、交办通知单、专项督查方案、办结报告等进行统计、整理,按照举报事项分类立卷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编办移交市编办查处的12310举报事项,比照市编办自行查处事项进行办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报告省编办。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