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7-05 】     【选择字号: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初步建立两项制度。

  1、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全省统一设定,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分级制发和管理。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规定,对本单位的单位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发生变动时,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每年年底,机构编制部门要对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持有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年度审验校核,同时对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2、实行编制审核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行后,凡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由编制使用单位携《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请表》到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核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开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编制使用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到组织、人社部门申请办理考录(聘用)、调入人员手续;办理工资审批、公费医疗和社会保险等手续。编制使用单位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单》,和组织、人社部门办理的人员准入手续,到财政部门申请经费预算。

  市县区党委管理干部的编制使用手续,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凭正式任职通知和组织部门相关手续办理。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性人员安置计划、需要使用较大数量的编制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